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黄某某在**镇**广场上班期间,见到在**广场旁边的**酒店楼顶新装的**楼盘的广告,其觉得这个广告可能影响**广场在2019年9月28日发售当日的销售成绩,就和负责营销的刘某某经理商议,要找人把**新装的楼盘广告拆除,后经刘某某经理的同意,黄某某于当日找了帮**广场做广告的**公司的员工麦某某将上述楼盘广告拆除。于当日19时许,麦某某联系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蒋某某,叫其负责将上述广告拆除,后于2019年9月27日15时许,蒋某某带领两个工人一起到**镇**酒店楼顶,蒋某某再次联系麦某某确认后,使用刀片将**酒店楼顶最大的两幅户外灯布广告拆下来,并将广告割开8块放在楼顶后离开。经鉴定涉案广告牌价值人民币62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麦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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