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7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南宁市隆安县**路**号,住南宁市隆安县**路**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14日,同年6月3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 月14 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20年6月14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河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陆某甲从邓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胜地亚哥”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ma1144,后通过该总代理账号分别生成代理账号给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展下线进行赌博。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共接受下线投注金额共计90.85万元。被不起诉人陆某甲认罪认罚,已退赃9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缴国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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