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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77********,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9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4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麦某某作为佛山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明知詹某甲、詹某乙、谭某某(另案处理)注册空壳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多次接受詹某甲等人的委托,提供注册公司的地址等信息方便,为詹某甲等人注册了佛山市*甲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乙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并多次为注册的公司向税务部门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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