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4199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巷**号*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收取了帮助被害人严某某办理更改摩托车违章处罚方式的手续费定金人民币6000元,后得知无法办理,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继续伙同在网站上联系的一名男子“某某彭”(另案处理)伪造虚假的聊天记录,骗取被害人严某某的信任,让被害人严某某继续支付办理余款人民币10000元。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已向被害人退还人民币16000元。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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