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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73年12月17日生,户籍地广东省鹤山市**街**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黄埔老港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区政飚,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在介绍买卖二手胶印机过程中,配合货主联系境外供应商制作、传递用于申报进口的虚假发票、合同等单证,以低报价格的方式伪报进口二手胶印机4台。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42415.0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4830.04万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扣押违法所得等涉案财物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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