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要检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4********,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肇庆市***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家住肇庆市**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8月30日退回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4日补回;2019年11月7日退回高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6日补回)。
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30日,犯罪嫌疑人徐某甲、邓某某、麦某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肇庆市***物流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徐某甲负责安全管理和车辆管理、招聘司机等工作,邓某某负责公司日常的货物运输业务、财务等工作,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只负责出资,并邀请杨某某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2016年12月1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安排其公司的司机黎永耀(已判刑)驾驶其公司的粤H1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B***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运载货物,从肇庆港务有限公司出发前往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行驶至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要南一路蔚蓝国际路段红绿灯位时,因车辆载重超重、制动性能下降、车辆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等原因,碰撞等待灯号放行的其他社会车辆,造成三人死亡、三人受伤,九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811250.84元的严重后果。邓某某及犯罪嫌疑人徐某甲没有按规定对司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车辆载重超重、制动性能下降、车辆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等情况下,仍安排司机从事货物运输的工作,致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多人受伤等的严重后果,对事故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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