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21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87********,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座**,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7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麦某甲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EU****号小型轿车(搭乘父亲麦某乙、儿女吴某甲与吴某乙)沿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北江大堤由小塘城区方向往三水方向行驶,行至狮山镇小塘北江大堤59KM800M对开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与对向行驶由尹某某驾驶粤Y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麦某乙、麦某甲、吴某甲、尹某某受伤,其中麦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1日死亡,尹某某损伤达轻微伤。2020年7月7日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麦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麦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麦某甲与被害人麦某乙系父女关系,取得麦某乙其他近亲属以及另一被害人尹某某的谅解。但被告人麦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甲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