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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麦某甲等人故意伤害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9日上午,被害人麦某乙平整宅基地时与被不起诉人麦某甲等人的奶奶陈某某发生纠纷。第二天下午,被不起诉人麦某甲、麦某丙(已被不起诉)、麦某丁、麦某戊等人在麦某丁家里看望奶奶陈某某时一起商量报复麦某乙。麦某戊与麦某丁、麦某丙各持一支钢管一起到麦某乙家的卧室对麦某乙进行殴打,打伤麦某乙的头部、胸部、背部等多处,被不起诉人麦某甲随后到麦某乙家将已停止打架的麦某丁、麦某戊、麦某丙劝离麦某乙家。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麦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麦某甲、麦某丁、麦某戊、麦某丙等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麦某乙,并取得被害人麦某乙的谅解。麦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住院记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同案人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麦某己、符某某、麦某庚、麦某辛、麦某壬的证言;3.被害人麦某乙的陈述;4.同案人麦某丙、麦某丁、麦某戊的供述与辩解;5.被不起诉人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8.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案发后对被害人麦某乙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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