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麦麦提某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2221990********,维吾尔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乡**村**号,住麻城市**厂**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麦提某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下午,鲁某某(12岁)来到麻城市**办事处**副食店,趁副食店老板不注意,窃取其红色塑料袋内现金数万元。随后,鲁某某携带现金来到麻城市**街,发现被不起诉人麦麦提某某·某某在盯着自己,鲁某某遂将红色塑料袋装现金丢到刘某某身边,麦麦提某某·某某见状上前对刘某某谎称袋内的钱是自己的,并将袋子捡起来拿走。
2020年3月2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麦麦提某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安机关对其租住屋两次进行搜查,分别搜出现金1.287万元和1.67万元。
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麻城市公安局移送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麦麦提某某·某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但本案证据存在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再无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麦提某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麦麦提某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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