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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82********,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某某,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驾驶青A0****丰田越野车沿共和县至**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高速1923公里+400米处时,因冰雪路面车辆失控,与被害人祁某某驾驶的青A0****号炫威牌小型轿车及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的青AR****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青A0****车辆驾驶人祁某某经海南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共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麻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予以谅解,并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共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共和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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