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本市西山农场**苑**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51分,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酒后驾驶新A2****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西山农场绿盛街蔬菜大棚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麻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