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客车沿定殪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漳县武阳镇汪家庄村裴家庄社城门口路段处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武当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4.85mg/lOO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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