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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路**村**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2时,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的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麻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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