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酒后驾驶辽A0****号小型汽车沿松山区友谊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友谊大街与松州路交叉口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5月11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7.3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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