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酒后驾驶贵DJ****小型轿车从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出发行驶至**大桥时,与对向龙某某驾驶的贵DC****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挂碰,造成其驾驶的轿车左侧车门脱落。事故发生后,龙某某打电话报警,麻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麻某某有酒气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之后便带麻某某到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麻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60mg/100ml。经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麻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麻某某与龙某某达成人民币1000元的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取得龙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