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141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7********,汉族,初中肄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镇**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9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S****小型轿车,途经本区望江西路嘉运国际大酒店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麻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某出具的到案经过,检验报告,监控视频、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身份信息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