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兴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9********,汉族,文盲,甘肃**县人,户籍在甘肃**县**镇**村**社,现住宁夏银川市**区**队出租房,**区环卫工人。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与受害人魏某某在兴庆区**湖**巷内清扫垃圾时,因搬运垃圾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麻某某将魏某某鼻部、胸部打伤,魏某某将麻某某嘴部打伤。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魏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麻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九二十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