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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0********,回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村,现住正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驾车送受害人马某某回正定县**小区住处,当车辆沿正定县**街由北向南行至**小区附近时,因马某某酒后出言不逊,马某某、麻某某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麻某某用拳头击打马某某并将马某某推倒在地,导致马某某受伤。经鉴定,马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0月24日,麻某某赔偿马某某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到正定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麻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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