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区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厨师,户籍地滨州市沾化区**镇**村**号,住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凌晨1时45分许,被告人麻某某骑电动车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七路路口以东杰杰音乐厅东侧胡同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金色雅马哈电动车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700元。
同日凌晨2时48分许,被告人麻某某骑电动车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西北角“用心膳”餐馆附近时,发现孙某某停放于门前的白色雅马哈牌电动车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60元。现被盗两辆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份、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来源于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的报案,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是被抓获归案。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在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辖区无犯罪记录。
3、健康检查笔录,证明麻某某身体状况符合收押条件,可以收押。
4、发还清单,证实两辆被盗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已于2019年10月1日发还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
5、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3185号,证实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于2019年10月1日对麻某某用胶体金法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阴性。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黄五渤七源头监控文件夹中4344、4355监控显示,2019年9月29日1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骑电动车至一个胡同内,将另一辆电动车推至路边,后回来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将另一辆电动车盗走;黄八渤五电车源头文件夹中,2019年9月29日2时48分许,犯罪嫌疑人将一辆白色电动车骑走。
7、鉴定意见,滨州市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滨城价认定[2019]1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两辆雅马哈电动车在2019年9月29日价值分别为700元、1860元,共计2560元。
8、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2日10时30分至10时45分,麻某某对盗窃地点进行辨认,辨认出在黄河五路渤海七路杰杰音乐厅东侧过道位置及黄河八路渤海五路用心膳餐馆附近盗窃的地点,附辨认照片
9、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10月1日18时10分至18时20分,侦查员在**路**路**小区**号楼附近绿化带发现被盗雅马哈电动车一辆,在3号楼附近绿化带发现被盗粉色雅马哈电动车一辆,侦查员依法对被盗电动车扣押。附扣押决定书(滨城公(刑)扣字[2019]132号)、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
10、现场勘验笔录2份,是侦查员对两案发现场进行的勘验。
1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其于2019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停放在滨城区黄河*路、渤海*路西北角沿街房开了一家“用心膳”餐馆门前的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被盗。
1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其于2019年9月28日晚上7点停放在杰杰酒吧东侧的通道的雅马哈电动车不见了。
13、犯罪嫌疑人麻某某的供述,2019年9月29日凌晨其分别在滨城区黄五渤七杰杰音乐厅东侧过道及黄八渤六一家饭店门口各盗窃一辆雅马哈电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真诚悔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已发还,未造成严重影响,酌情可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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