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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诈骗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1********,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土地上种植玉米21亩和水稻50亩。2016年国家补贴政策为仅玉米给予补贴,补贴款每亩150余元。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应得补偿款为3000余元,2016年上报国家补贴时,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将其种植的50亩水稻上报为玉米,骗取国家补贴款7696元。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且所骗取的补贴款已全部返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返赃,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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