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227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号**栋**房,住址重庆市綦江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重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日、2019年12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3日、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2月份,重庆市綦江县**镇政府干部邀请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到綦江县**镇投资旅游开发,经过多次实地考察后,麻某某决定在**镇**村投资农业旅游开发。2011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注册成立了重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2011年4月29日,麻某某代表**公司与**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綦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租赁了**镇**村**组等地约6000余亩土地。2011年10月17日,**公司与綦江县**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协议内规定**政府负责解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含林地)的转让问题和解决项目的公路建设以及土地的占用等。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情况下,在**镇**村**组*等地修建了**园、**楼、**展厅、**会所、办公房等设施用于农业旅游开发。2013年**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导致农业旅游开发项目停滞。2019年3月5日,綦江区推进“大棚房”问题项目清理整治整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镇**村流转土地,并改变用地用于旅游度假开发,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了重庆汇城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公司非法占地面积进行了测量,结果为54.41亩,其中耕地44.50亩。2019年3月11日,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了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对**公司非法占用的44.50亩耕地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为重度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公司为**镇招商引资对象,其分别与**镇政府及**村村委会签订了投资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镇政府、村委会负责投资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被不起诉人麻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之后、开始建设设施项目之前向镇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要求镇政府履行义务办理相应手续,虽然麻某某辩解称“政府允诺其无用地审批手续进行修建”,但无直接证据对政府是否同意该公司在未经用地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先行修建的事实予以认定。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麻某某是基于对政府承诺的信任而实施违法行为,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具有非法占地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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