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69********,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河南**钢线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河南省博爱县**镇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文学,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8年8月26日、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2日分别延长十五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9月9日、2018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23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5日提起公诉,2020年3月31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9日,河南**钢线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麻某某为套取流动资金,使用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购线材”名义,通过虚构贷款用途,采用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通过李某某骗取博爱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600万元。后麻某某将该款归还前期**信用社的380万贷款及部分个人债务,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麻某某于2018年5月13日在焦作市丰收路焦作太极体育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2月,麻某某向王某某出借83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麻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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