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刑检刑不诉〔2021〕Z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子公司宁德**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子公司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福州市鼓楼区**大道**号**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号小型汽车从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出发,途经西二环南路、西二环中路、西二环北路,沿二环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象山隧道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调查记录、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闽A*****号小型汽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历史过车查询结果,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闽A******号小型汽车行驶证复印件,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资质情况说明等;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其被查获的现场照片、呼气测试、抽血照片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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