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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周贺非法采矿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镇**路**号,住址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因非法占用林地于2015年7月8日被尤溪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因非法占用林地于2015年9月25日被尤溪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尤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2013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吴某某驾驶钩机在尤溪县**乡**村“某某”山场非法开采白瓷土4000余吨,并以每吨35元的价格销售给福建省闽清某某瓷砖厂,销售金额达15万元。

2019年10月2日,尤溪县公安局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吴某某、赖某某、聂某甲、聂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黄某甲、赖某某、聂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温某甲、温某乙的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黄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尤溪县公安局依法暂扣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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