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55********,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 2020年6月23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大竹县**乡**桥**河内采用渔网隔断河流方式捕鱼时,被大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渔网1张,小鱼1条,净重0.01千克。2020年5月10日经大竹县渔政监督管理站现场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捕鱼所用网具8余米,系单层刺网网目为2.1厘米,属于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捕捞的时间不长、渔获物数量少,损害后果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并经调查走访,无犯罪前科,表现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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