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黄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单位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黄岩**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2月,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在路桥钢材市场向钢材经营户“小王”购入原材料模具钢,取得“小王”提供的由深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人民币598548.72元,税额人民币16958.8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16717元,并予以抵扣;2015年3月,胡某某再次向“小王”购入原材料模具钢,取得“小王”提供的由深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人民币496994.85元,税额人民币84489.1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81484元,入账抵扣后又于2015年9月做进项转出。2017年台州市国税稽查局查处对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追缴了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对该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
经本院审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缺少发票提供方证言及与深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交易真实性的相关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黄岩**股份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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