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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文武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7********,汉族,中专文化,宜宾市叙州区**酒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叙州区**宿舍**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朋友赵某某、尹某某等人在宜宾市翠屏区**镇**村尹某某家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3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搭乘朋友赵某某,从翠屏区金坪镇方向出发经象鼻、上江北学院路,准备从高速公路北站进站回叙州区柏溪镇,当行驶至G85银昆高速公路(内宜段)宜宾北收费站口外时,被交警查获。当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4mg/100ml;经提取血样检测,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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