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丁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丁伙同黄某甲、梁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四人同案不起诉)等人到德保县**镇**村**屯找李某某讨回欠款,到李某某家后发现没人,便强行踹门进入家中找人,造成李某某家大门、卧室门和电视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2扇仿红铜色钢制门和1台**牌液晶电视机的损失价格为216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丁家属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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