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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丙寻衅滋事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被害人陈某某与朋友在湛江市市辖区海滨村龙阳小镇饭店吃饭。饭后陈某某准备驾驶车辆离开时,见其车辆被堵住,便走到**村村委会办公室门口要求黄某丁等人挪车,经过两次上前提醒,黄某丁等人仍未挪车后,陈某某便打110报警电话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在陈某某打电话过程中,黄某甲、黄某乙先后走过来对陈某某进行辱骂,并上前抢夺其手机不让其报警。黄某丙、黄某丁见状后也从办公室走出来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在陈某某挣脱跑到饭店对面墙边后,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继续追打陈某某,期间陈某某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是警察,但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并未停止殴打。龙阳小镇饭店的工作人员见到陈某某被殴打后,对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进行劝阻,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仍继续追陈某某至龙阳小镇饭店大堂内进行殴打,并使用饭店内的烟灰缸、瓷瓶等物品砸向陈某某。黄某丙见到龙阳小镇饭店的工作人员使用手机拍摄后,便上前恐吓店员。后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6月18日,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给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万8千元,陈某某表示对四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又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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