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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丙,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1年1月15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许,经黄某乙(另案处理)邀约,黄某丙、黄某甲(另案处理)带上电瓶、竹竿、渔网和水桶到贵州省盘州市柏果镇拖长江,使用电瓶、竹竿、渔网在江中非法捕捞,被盘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查获电瓶1个、竹竿渔网2个、水桶1个、非法捕捞的鱼1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禁渔期的通告、黄某丙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2.犯罪嫌疑人供诉与辩解: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坦白、无犯罪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丙不起诉。

涉案材物另案移送至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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