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66********,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家住鹰潭市余江区**镇**村**组**号。2019年8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余江区锦江镇****工程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黄某乙与蔡某某、黄某甲、宁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后决定合伙投标,并由蔡某某出面借其他公司资质串标,借资质的费用由大家分摊。后蔡某某以每家公司资质3300元的费用找来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串标。2017年11月9日,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余江区锦江镇****工程,中标价格228.265242万元。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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