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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8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01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室。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章宪、黄飞勇,江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苏州工业园区**社区居委会社工黄某甲(另案处理)在工作中获取了包含日韩入境人员姓名、护照号码、国籍、居住地址等共计831条公民个人信息,后黄某甲应其老公叶某某的要求,将该信息通过QQ转发给叶某某。2020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得知其同事叶某某有其所居住的**小区的日韩人员个人信息,遂向叶某某索要,后叶某某将包含姓名、国籍、居住地址的总计256条日韩人员个人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黄某乙,黄某乙通过微信转发的方式将上述256条公民个人信息分别发送给其妻子卜某某、小区物业管家、以及**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内。

本院认为,黄某乙虽然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其行为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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