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7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日、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开始,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东村那养坡养殖场的养殖户为了抵抗政府部门对养殖场的拆除工作,由江某甲建立了一个名为“那养养殖合作社”微信群,并组织所有养殖户在微信群里策划抵抗的方案,向每户收取500元经费,用于购买烟花爆竹、汽油等易燃易爆品,其统一管理,每天在微信群里安排养殖户在进出养殖场的路口轮流值班。2018年12月2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覃某某、邓某某、江某乙、廖某某、潘某某、黄某甲、蓝某某、黄某丙(其余人员另案处理)等人在微信群里接到江某甲的通知后,在那养坡养殖场道路上阻拦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民警进村开展流动人口清查行动,利用机动车堵住进村道路,用身体拦在民警面前,对民警的口头劝阻置若罔闻,在现场起哄闹事,用手推搡民警的身体,向民警投掷石块、汽油玻璃瓶、点燃的爆竹,严重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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