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绰“二亮”),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住玉溪市江川区**街街道**街**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刑事拘留;经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10月31日至11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9月的一天,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夫妻俩向黄某甲借款11万元,一个月后张某某以在普洱市干工程为由再次跟黄某甲(提起公诉)借40余万元。张某某还了部分欠款后无力还款,黄某甲多次找其要债未果,遂多次邀约李某某(提起公诉)、黄某乙等人采取尾随、滋扰、恐吓等违法手段向张某某和杨某某要债,其中,2017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黄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乙跟着张某某到昆明、玉溪等地想办法办理贷款来偿还欠款,李某某、黄某乙对其日夜尾随张某某,在持续尾随一个周后,张某某趁机逃离;几日后,黄某甲邀约李某某、黄某乙等人带着张某某到张某某家中,逼迫杨某某在卖房协议签字;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因被害人张某某外逃躲债,黄某甲多次邀约李某某、黄某乙等人强行进入杨某某居住的房屋内,对杨某某及其母亲王某某以威胁恐吓、辱骂、滋扰的方式逼要欠款,杨某某及其母因惧怕黄某甲等人而多方借款先后偿还了黄某甲3万元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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