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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乙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6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巫山县**街道**路**号**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以及黄某甲、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退回巫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巫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4月19日21时许,陈某甲发现丈夫吕某某跟周某某有暧昧关系,邀约黄某甲、李某某、梁某某到 “我爱上牛八宝”餐馆(以下简称牛八宝餐馆)找周某某。到餐馆后,陈某甲拿雨伞打周某某,周某某还手,双方扭打在一起。被害人卢某某、王某甲以及王某乙(3人均系餐馆股东)劝架,将双方分开。陈某甲拿碗扔周某某,周某某从后门离开餐馆。黄某甲、梁某某、李某某想进餐馆找周某某,卢某某上前阻拦,将梁某某推倒在地。后黄某甲将事情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系黄某甲哥哥),黄某乙又邀约陈某乙(另案处理),梁某某将事情告知丈夫冯某某。黄某乙、冯某某、陈某乙到牛八宝餐馆后,黄某乙质问卢某某,并直接踢了卢某某一脚。卢某某还手打黄某乙,黄某乙、黄某甲、冯某某、陈某乙与卢某某、吴某某等人互殴,造成被害人卢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受伤。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上述三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巫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被不起诉人黄某乙以及黄某甲、冯某某等人在牛八宝餐馆与被害人打架的起因,双方陈述不一致。黄某甲的供述及梁某某等人的证言称,系因黄某甲、梁某某在“牛八宝”餐馆被卢某某殴打、掐脖子;而被害人卢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则称,卢某某等人系因阻拦黄某甲、梁某某等人追打店员周某某,双方推搡过程中,卢某某将梁某某推倒在地,后将黄某甲、梁某某推出餐馆。公安机关提取案发时牛八宝餐馆内的监控视频时,发现有68分钟时长的视频缺失无法恢复,而黄某甲、梁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矛盾引发正好发生在缺失视频的时间段内,致使对黄某乙、黄某甲、冯某某等人在牛八宝餐馆与被害人卢某某等人打架的起因无法查明。本案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双方矛盾是否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不能认定黄某乙、黄某甲、冯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另查明,案发后黄某乙、黄某甲、冯某某等人已与被害人卢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等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30万元,且已经全部支付,取得了谅解。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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