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大村**队**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林广超,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8日早上9时许,湛江市坡头区**镇**村黄某丙及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带领黄某甲(不起诉)、黄某丁(另案处理)等三十多名**村民前往被害人黄某燕家的宅基地处对其砖墙进行打砸,当时黄某甲手持锄头对黄某燕的砖墙进行打砸,后黄某燕来到现场进行阻止,不久后黄某燕的小儿子黄某戊也来到现场并在其宅基地处与黄某丁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在现场看见后叫在现场的**村民殴打黄某戊,后黄某戊逃跑回到**大队**队**号住宅家后,黄某乙带领黄某甲、黄某丁等村民冲进屋内对黄某戊和其哥哥黄某戌进行殴打,致黄某戊、黄某戌二人被殴打伤。黄某燕被毁坏的宅基地砖墙是黄某燕于2018年8月份建成的,当时黄某燕共花费了六千多元人民币。后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证认证中心对黄某燕被毁坏的砖墙价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黄某燕砖墙被毁坏价值为1234元人民币;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戌、黄某燕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黄某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燕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锄头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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