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981********831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住长沙市长沙县**镇**小区**栋**楼**房。无前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22日至6月5日、自2019年8月6日至8月20日),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21日至4月21日、自2019年6月5日至7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长沙市望城**工业集中区公用事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大道(**区段)照明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为中标该项目,周某某找到黄某甲,商议请黄某甲所在的长沙市**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参与围标,并通过黄某甲邀请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所在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及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电力)参与围标;周某某还联系了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建设)、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参与围标。周某某在向**电力、**建设、湖南电力、**电力建设、**电力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后,统筹安排了各公司的投标阶梯报价。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积极协调**建设的相关资源,与**电力、湖南电力、**电力建设、**电力公司按照串通好的投标报价进行了投标。
经过2017年7月18日开标、评标,2017年8月7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电力中标**大道(**区段)照明工程。2017年9月14日,长沙市望城**工业集中区共用事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电力签订了《**大道(**区段)照明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4305821元。2017年11月6日,按照事前约定,周某某与**电力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书》,周某某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获取该工程承建权。
2018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乙扰乱市场秩序,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无前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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