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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路**号,现住广西田阳区**镇**宿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田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田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田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26日与唐某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并案。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田阳区那坡镇那吉路段**厂附近的非法洗矿场务工,同年6月至7月期间,周某某、黄某甲、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韦某丙、梁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的铝土矿,由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清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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