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曾用名黄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某某村某某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伙同邱某甲、洪某某、方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利用邱某甲担任上海**地产有限公司营销客服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从案场销售经理杜某某处取得“*****”*幢***室商品房的销控权限,将该房源销售给客户邱某乙,并以“茶水费”为名向客户索取30万元,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分得1.5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赃款1.5万元。
本院认为,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