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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乙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0日到雷州市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黄某甲(不起诉)因对同村兄弟黄某丙欠其1500元而一直没还之事怀恨在心,于2016年6月17日23时许,黄某甲纠集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及“妃虎”、“老三” 、“妃童”等人到黄某丙位于雷州市**镇**村住宅找黄某丙,因黄某丙不在家,黄某甲等人便打砸黄某丙住宅的门窗。之后,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强行进入黄某丙住宅,对住宅内的电器、衣柜等物品进行打砸。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某丙住宅被打砸物品损失价值为1496元。

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在雷州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分别于2018年12月18日和12月25日与被害人黄某丙及黄某丙父亲黄某丁达成调解协议,黄某乙、黄某甲等人一次性赔偿黄某丁、黄某丙经济损失25000元,同时免除黄某丙之前欠黄某甲的15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请求免予或者从轻追究黄某乙、黄某甲等人的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于2019年12月20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 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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