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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乙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6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1月2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乙伙同黄某甲、梁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四人同案不起诉)等人到德保县**镇**村**屯找李某某讨回欠款,到李某某家后发现没人,便强行踹门进入家中找人,造成李某某家大门、卧室门和电视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2扇仿红铜色钢制门和1台**牌液晶电视机的损失价格为216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家属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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