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和黄某甲、黄某丙、卢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某宵夜档宵夜时,明知是禁渔期而商量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河段实施捕鱼,商量后并准备好捕鱼工具(水鞋、背包、电鱼器等),次日(4月8日)中午,由卢某某驾驶轿车(粤H4****)搭载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和黄某甲、黄某丙等人携带捕鱼工具窜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河段**水域处,然后合力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后被当场查获。经核实及称量,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和黄某丙、卢某某、黄某甲等人所捕获鱼类为林刀鱼(1.68公斤)、鲮鱼(1.26公斤)、罗非鱼(1.14公斤),共4.08公斤。经由渔政部门认定,上述时间、水域、所使用捕鱼工具为禁渔期、禁渔水域、禁用捕鱼工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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