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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乙非法采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6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现暂住田东县**镇**。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承德(1890786****),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日移送田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同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和雷某丙(另案处理)到田东县林逢镇坛河村23亩附近河道非法采砂,采得砂石71船,雷某丙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己“砂头费”人民币71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在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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