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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交通肇事案)_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2001********,汉族,高中文化,尤溪县**中学学生,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溪县**巷**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随行租车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后载陈某某从尤溪县西城镇粮站出发到尤溪一中参加高中会考补考,行经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45-11号门前的人行道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未能做到停车让行,碰撞人行道上的行人周某某,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6月30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形成导致中枢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同年7月13日,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事故现场自动向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家属274288.46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普通高中中学学业水平考试通知单、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车辆的骑行轨迹、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54号、[2020]醇鉴字第441号、[2020]毒鉴字第100号、[2020]车痕鉴字第2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车检[2020]第11号《车辆属性及类型检验报告》、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5042612020000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要求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轻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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