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1辆小型客(车牌号为:桂CON****),于2019年10月28日21时14分许,行驶至广东省**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当场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后带至广州市增城区永和医院对其抽血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84.26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酌情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