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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身份证号码为3622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地为江西省宜丰县**镇**村**组石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江西省宜丰县工业园**号**工业园**道江南橡胶厂上班,行驶至工业大道金佛陶瓷厂门口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进行酒驾醉驾整治行动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精含量为83mg/100ml,经抽取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送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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