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县公安局**镇派出所,住第**师**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博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3日12时49分许,黄某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博乐市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博乐市第八中学门前公交车站台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12月5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黄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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