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时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经商,出生地江西省安远县,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公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饮酒后驾驶赣B****3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三百山路口路段时,被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黄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0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之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黄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显示被不起诉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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