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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31号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黄兵黄某某,男,1981年1月13日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101135114522225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鹦鹉溪镇大城坨村上寨组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住思南县鹦鹉溪镇大城坨村上寨组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兵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兵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OM96R贵A****R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府壹号往白云区云林小区行驶,行驶至金阳北路观府壹号路段时被杨廷勇杨某某驾驶贵A2E07N贵A****N号小型轿车追尾。经鉴定,黄兵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含有乙醇成为124.7mg/100mL。经认定,杨廷勇杨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兵黄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黄兵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兵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被不起诉人黄兵黄某某,男,1981年1月13日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101135114522225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鹦鹉溪镇大城坨村上寨组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住思南县鹦鹉溪镇大城坨村上寨组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兵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兵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OM96R贵A****R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府壹号往白云区云林小区行驶,行驶至金阳北路观府壹号路段时被杨廷勇杨某某驾驶贵A2E07N贵A****N号小型轿车追尾。经鉴定,黄兵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含有乙醇成为124.7mg/100mL。经认定,杨廷勇杨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兵黄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黄兵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兵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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