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21997********,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新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6日由新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9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由花源镇往普兴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普兴镇顺河社区四组路段处时,与前方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胡某某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胡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浓度为0,黄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浓度为128.5mg/100ml;经检验,黄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8.2mg/100ml。黄某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胡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危险驾驶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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